守护野生动物,共建美丽钱塘

原创 区法院、区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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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猎捕野鸭等野生动物,销售额30余万元;非法捕捞鳗鱼苗,销售额10余万元——在有些人眼里,这或许只是“抓几只鸟、捞几条鱼”的“小事”。但就在近日,三名被告人因为这两件事,站上了被告席。

当天,这起案件在钱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三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猎捕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。走到开庭审判这一步,绝不是什么“几只野鸭、几条鱼”,其涉案金额,已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刑事追诉标准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

湿地,是许多鸟类和鱼类的家园——在湿地猎捕、在湿地水域捕捞,伤害的是整个湿地生态系统。为什么这类行为绝非“小事”?一方面,它的实际危害不小——陆生野生动物是生态链上不可或缺的一环:一种鸟类可能就是控制一类害虫的“天敌”;禁渔期是鱼类繁衍的关键期,此时捕捞,断的是整个种群的“未来”;电鱼、密网等禁用工具,更是对水生生态的毁灭性打击。非法猎捕和交易,还暗藏疫病传播的风险——那些被端上餐桌的“野味”,背后是生态链和公共卫生的双重隐患。

另一方面,法律早已划下红线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: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第三百四十条规定: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这些红线,离普通人的距离比想象中近得多。很多人以为,只有大熊猫、金丝猴这样的“国宝”才受法律保护。其实不然——野鸭、斑鸠、麻雀、野兔、蟾蜍……这些看似“常见”的野生动物,都是国家保护的“三有”动物:猎捕价值一万元以上,就可能构成犯罪。捕鱼同样如此。电鱼、毒鱼、炸鱼,任何时候都违法;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钱塘江流域禁渔期,这期间除娱乐性垂钓外,撒网捕捞即属违法;用了密网等禁用工具的,直接构成犯罪。本案中鳗鱼苗涉案金额达十余万元,野鸭等鸟类涉案金额三十余万元,均远超追诉标准,绝非“小数目”。

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,更是维护生态平衡、保障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。广大钱塘居民群众若发现非法猎捕、贩卖野生动物行为,或是遇到受伤、迷途的野生动物,可第一时间联系相关部门处置。让我们以实际行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,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