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不退不转”无效!健身卡纠纷依法化解
【案情简介】
钱塘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,反映其于2025年11月13日在某健身房办理年卡,仅收到商家开具的发票,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。消费者随即提出退卡申请,商家工作人员以“不退不转”的霸王条款为由拒绝退款,且以“员工无决策权”推诿,未提供门店管理层对接渠道。此外,门店内多项健身设施存在损坏情况且未及时修理,已无法满足正常健身需求,遂来电投诉求助,要求商家依法退费。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
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,联合民政文旅体局,第一时间与消费者对接,完整收集涉案健身卡付款凭证、商家开具的发票、消费者与门店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、健身设施损坏现场影像资料等关键证据,全面核实消费者办卡时间、付费金额、剩余服务时长、商家服务履约瑕疵、退卡诉求等核心事实。同时,工作人员对涉事健身场馆开展突击现场检查,现场查实门店内多台健身器械存在老化损坏、运行异常等问题,确未达到正常健身使用标准;商家留存了书面服务合同,其经营场所公示的《会员入会须知》中,印有“本会所健身卡一经售出,概不退还、不予转让”的格式条款,且商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,证明其在消费者办卡时,就该“不退不转”的限制性条款履行了充分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。
针对商家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误区,工作人员现场开展专项普法宣讲,向其逐条释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、《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之规定,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、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,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,该类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。同时明确告知,商家提供的健身设施存在损坏老化问题,未能按约定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健身服务,本身已构成履约瑕疵,消费者依法享有解除服务合同、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预付款的法定权利。经多轮普法沟通与法理阐释,商家负责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经营行为的不当性,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,商家向消费者全额退还对应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健身服务领域预付式消费维权案件,聚焦行业内长期存在的“不退不转”霸王条款问题,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,经营者单方制定的“不退不转”“概不退款”等格式条款,是服务消费领域的高频违法情形,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核心堵点。本案中,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》的强制性规定,明确认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合同解除权、预付款返还请求权的内容,属于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格式条款,应依法认定为无效;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,也不影响消费者依法主张解除合同、退还未消费预付款的法定权利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