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需保障 赔付亦是有前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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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
2025年9月24日,钱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,其在某餐饮店内就餐,食用排骨套餐至最后一块时,发现排骨存在发臭变质情况,认为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要求监管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协调商家作出相应赔偿。
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

接到投诉后,工作人员立即依法介入,分别与消费者、涉事餐饮店核实纠纷细节,全面调查取证。经核实,消费者确在该店消费排骨套餐,但所述排骨变质的情况仅发生在套餐最后一块排骨,无现场照片、视频、剩余食品样本等有效证据佐证,工作人员无法对排骨变质的情况进行查证认定。涉事餐饮店认可消费者提供的证据,同意为其办理该套餐的退款手续,但因无额外证据证明食品存在质量问题,无法满足其他的赔偿诉求。工作人员将调查情况及商家意见反馈给消费者并做好沟通解释,双方就此达成一致,纠纷妥善化解。

【案例评析】

本案核心聚焦食品安全赔偿的法定前提,明确消费者主张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赔偿,需具备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撑。《食品安全法》明确规定,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,可向经营者主张损失赔偿,同时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,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,为一千元。该条款赋予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的法定权利,同时也设定了赔偿主张的前提:一是食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二是消费者因该食品受到实际损害,且主张上述事实需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。

本案中,消费者最初依据上述条款提出一千元赔偿诉求,但因仅能口头陈述最后一块排骨变质,无任何客观证据佐证,且未举证证明自身因食用该食品受到实际损害,其赔偿诉求缺乏事实依据,商家据此拒绝该诉求于法有据。同时,消费投诉调解的核心基础是双方合意,工作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好沟通解释,最终促成双方就退款达成一致,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理权益,也尊重了经营者的合法诉求。

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,主张食品安全相关赔偿时,需及时留存现场照片、视频、剩余食品、消费凭证等有效证据,同时举证证明自身受到的实际损害,依法理性维权;也督促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严把食品质量关,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,同时规范消费纠纷处置,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核实。